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玉强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近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玉强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玉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刘玉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8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刘玉强与朋友在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某菜馆就餐期间饮酒。当晚21时20分,被告人刘玉强酒后驾驶轿车沿S336省道行驶至平潮镇某路段时,与陆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轻微受损(其承担全部责任)。后被告人刘玉强驾车逃逸。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8mg/100ml。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