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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保护!通州区检察院增殖放流呵护母亲河
2021-01-15 09:36:00  来源: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1、2、3,放!”随着一声口令,13万尾活蹦乱跳的鱼苗在南通市通州区格雷特码头被缓缓放流进入长江。

    近日,通州区检察院联合该区农业农村局开展长江增殖集中放流活动。据参加放流活动的该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刘志峰介绍,此次增殖放流的鱼苗,主要是鲢鱼、鳙鱼、草鱼等三个品种,规格都在10公分以上,经费部分来自于该院办理的3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当事人的渔业资源赔偿金。

    “我对过去的犯罪行为感到很后悔,今天让我们把鱼苗投放进长江,是给了我们一次补救的机会。”活动还组织了这3起案件7名犯罪嫌疑人现场参与增殖放流,涉案人员张某对非法捕捞行为进行了忏悔,并承诺今后一定遵守法律,合法捕捞。

    自2019年开始,涉案的7名渔民在明知长江流域处于全面禁捕期的情况下,仍然通过使用禁用渔具等方式多次开展非法捕捞作业,捕获长江鲳鱼、鲈鱼、鲢鱼、鲻鱼、餐鱼等累计30.1千克。

    案件移送通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通过查阅到案证据、审讯犯罪嫌疑人等方式,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民事责任进行同步审查。经审查,涉案人员非法捕捞行为破坏了长江生态和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对被损害的生态资源予以民事赔偿。

    “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在严格遵照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办案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开展教育引导,帮助其充分认识违法犯罪行为对长江生态保护造成的危害,使其自愿承担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长江生态和渔业资源损害赔偿责任。

    做好案件分析和当事人释法说理工作后,通州区检察院积极与该区农业农村局进行沟通协调,会商后续生态修复具体举措,并征询相关领域专家意见,最终确定以增殖放流方式修复长江渔业资源。

    在检察机关见证下,该区农业农村局和所有涉案人员均达成《生态和渔业资源损害赔偿协议》,约定涉案人员缴纳生态和渔业资源损失费,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安排增殖放流工作,确保放流全过程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开展联合增殖放流活动,起到了修复长江流域生态和警示教育案件当事人、引导规范社会大众行为等多重作用,这比单纯的行政、刑事处罚更有成效。”据该区农业农村局活动现场负责人介绍,12月10日,两家单位还会同其他多个部门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收缴的违规捕捞渔具开展集中销毁活动,堵源截流,防止禁用渔具再次流入社会造成二次侵害。

    “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长江保护法,我们检察机关要更好履行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领域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法律规定得到有力执行。”通州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黄凯东表示,接下来该院还将通过提前介入、公开听证、检察建议、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以及提起公诉等多种履职方式相结合,依法惩处辖区内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进一步加大对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

    2020年以来,通州区检察院积极贯彻生态检察恢复性司法理念,立案审查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40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9件。会同行政机关与侵害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案件当事人达成损害赔偿协议12份,赔偿金额达430万元,用实际作为推动辖区内长江水域禁捕退捕、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和修复更好落实,为地区绿色可持续发展贡献更多检察力量。

  编辑:倪子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