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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检察听证的理论与实务探析
2021-12-20 09:51:00  来源: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一、什么是检察听证

  听证会我们大家都知道,是一种借鉴司法审判模式的审查制度,经常运用于行政和立法程序。在我们检察工作中,听证在四大检察中都有运用。从检察听证的过程来看,检察官是案件的承办者和听证的组织者,从始至终谋划推动,并且参与听证的全过程,既要搭台又要唱戏,所以张军检察长把检察听证形象的比喻成检察开庭。

  今年6月,高检院第十检察厅徐向春厅长在接受新华网记者采访时,给出了检察听证的准确定义:

  检察听证是人民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相关诉讼法等法律和法律解释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化解,将检察权置于阳光之下,通过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的参与,提升检察公信力,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促进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政和。

  实务中,检察听证在不同案件中要解决的问题有所不同,下面我个人就检察听证进行了一个分类,以展示检察听证在实务中的适用情况。

  (一)检察听证的分类

  1.根据检察业务类型分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故有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常见的听证案件类型。

  2.根据启动方式分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决定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向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故有检察机关主动召开的公开听证,以及根据当事人申请召开的公开听证。

  3.根据听证目的分类

  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检察机关尚未作出审查结论的检察听证,目的是为了辅助检察机关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四大检察部门采用的比较多;另一类是检察机关已作出审查结论,当事人不服的检察听证,控告申诉检察运用的比较多,目的是为了化解矛盾息诉罢访。

  但是无论哪种类型,都是把我们的办案工作晒在听证员、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的“聚光灯”下,既要对案件作出依法处理,更要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还要发现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因为本人现在在控申条线,那么以控申检察为例,比如通过对控告申诉案件开展检察听证,压实首办责任制、领导包案制,有效降低控申“案-件比”。又比如,通过对信访案件开展检察听证,推进重复信访专项治理工作,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政和。再比如,通过对刑事申诉案件开展检察听证,反向审视原案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环节存在的问题或瑕疵,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倒逼办案质量的提升。

  (二)检察听证的价值

  检察听证是一项费时费力的工作,但可以把我们的办案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

  一是情感价值。我们常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但是具体怎么让人民群众感受呢?是通过法律文书?或者是讯问询问?还是一场精彩的庭审辩论?可以显而易见的是,检察听证可以称得上是最有效、最直接的答案。

  二是法律价值。我们日常审查办案主要模式是以书面审查为主,而检察听证则更有利于全面收集案件各方信息,既包括听取各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也包括听取相关办案人员的意见,特别是听取听证员作为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意见,不仅能够帮助检察机关更加客观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而且对于办案中的风险、矛盾可以提前预防或者事后化解,帮助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三是政治价值。我们检察机关是政治机关,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我们任何工作的目标都是要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检察机关以听证这样的形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最大限度赢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方式,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政和,自然赢得了“民心”,习近平总书记说过“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检察机关得民心就是讲政治。

  二、如何开展检察听证——以陈某故意伤害案典型案例为例

  (一)前期准备,抓住三个关键词,案件、当事人、听证员

  1.第一个关键词“案件”

  公开听证前,办案人员要深度解析案件,吃透案情焦点,明确听证重点。对于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要侧重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示证和论证;对于当事人存在重大误解的,要侧重于公开示证;对于适用法律有争议的疑难案件要侧重于公开论证;对于需要向当事人答疑解惑的,要侧重于解释说明以及思想疏导工作。

  我们办理的陈某故意伤害案在2020年10月被高检院评为检察听证典型案例,案情很简单,本地一家家具厂的两个工人,上班的时候因为事多人少,两道工序衔接出了问题,双方产生了矛盾,当场大打出手,以实际行动检验了“打赢坐牢,打输住院”的真理。经鉴定,被害人是轻伤二级,但是脸部做了手术,还没有完全康复。嫌疑人家庭比较困难,并且吃了秤砣铁了心,扬言宁愿坐牢也不赔偿。公安机关前期已经进行了调解,但是没有成功。

  本案办理过程中,我们就是抓住了这是一起工友之间的矛盾冲突,进行了大量工作,将双方调解成功。因此听证侧重于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

  2.第二个关键词“当事人”

  当事人是案件处理的相对人,听证会的参与人,当事人的切身感受,直接影响听证的质效。听证会前,办案人员要与当事人深入沟通,听取意见,解析案件背后的端倪和当事人思想的脉搏,有针对性的做好前期工作。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有异议的,可以邀请原案侦查人员,办案检察官,审判法官,鉴定人员参加听证;当事人对行政争议不服的,可以邀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听证,顺畅官民面对面沟通,促进矛盾化解。

  在本案中,对犯罪嫌疑人而言,他基本不会有意见的,因为如果可以不起诉,那对他来说就是最好的结果。需要我们考虑的主要就是被害人的诉求。本案在听证前我们已经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在调解过程中双方都进行了让步。被害人在后期可能会进行一个二次手术,但是他自愿放弃了这部分后续的治疗费用。实践中,我们时常会遇到对调解结果反悔的情况,比如一方的思想发生转变,或者后续双方又产生其他矛盾,都可能导致这样结果。于是就需要听证会这样的形式,以强烈的仪式感,给当事人的思想再上个保险。

  此外,我们在和被害人交流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他还有一个顾虑,就是这个案件导致他的社会评价降低了,他之前的同事里有很多玩的好的朋友,现在都不联系了。其实在很多民事纠纷里都有这样的情况,比如普通老百姓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这个不就是打架吗?有必要闹到司法机关吗?而没有意识到违法犯罪的危害性。所以这就让我们意识到就此案召开听证会的必要性,以及有针对性的进行筹备。最后,我们选择了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以直播形式进行听证,邀请了家具厂职工收看,以听证开展普法。

  3.第三个关键词“听证员”

  听证员是听证活动中独立的第三方,具有超脱的地位和独特的作用。所以我们案件的承办人一定要掌握邀请听证员这项工作的主导权,有针对性的邀请听证员,使听证员的中立性与我们案件听证的需要相契合。比如涉及一些专业知识的疑难案件,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听证员的说服力更强;对需要解开当事人心结的申诉案件,邀请群众工作能力更强的社区干部、心理专家。在本案中,我们邀请了两位具有丰富群众工作经验的基层干部,体现我们调解工作的专业性,还有一位通过上级院邀请的人民监督员,彰显我们听证工作的公正性。但是我现在复盘了一下,因为被害人伤情未愈,当时如果还能邀请到一位具有医学背景的听证员,听证效果应该会更好。此外,在听证活动开始之前,我们和听证员都进行了充分的沟通,让听证员了解到这个案件为什么要听证、听证什么以及怎么听证,这样才能有的放矢的推进听证。

  (二)听证过程

  检察听证是多方参与的大平台,检察人员,听证员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人员角色不同,都不可或缺,如果任何一方不给力,那么听证的效果就会打折扣。因此检察人员作为主持人至关重要,需要围绕解法结、化心结、系情结进行现场把控。

  1.解法结

  检察官要秉持客观公立的立场,围绕案件证据开示适用争议等问题主持听证,让各方意见得到有序充分的表达。

  一是要注重保障当事人诉求的合理表达。当事人是案件处理的相对人,听证会的重要参加者,让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以看得到听得到的形式,实现司法公正,是听证活动的重要目的之一。可以说当事人的切身感受直接关系着案件听证的质效。作为主持人要根据案情的需要,安排好各方发言顺序和时间,尽可能多的让当事人诉求得到表达,情绪得到释放,营造公开公正的听证范围氛围,使当事人体会到检察机关以人为本公正司法的温暖,增强对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认可度。不同的案件中当事人的年龄层次,文化程度,性格特点,各不相同,对案件的认知和诉求也千差万别,检察人员还要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做好工作。比如针对当事人对案件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误解,要紧紧围绕案结事了人和,做好解释工作,消除分歧;针对当事人与案件中的相对方矛盾尖锐对立的,要本着化解社会矛盾的态度,对当事人提出的诉求努力做到“合理的解决到位,无理的教育到位,困难的救助到位”,努力实现息诉罢访。那么本案就是属于后一种情形,我们的目的就是要消除风险隐患,彻底息诉罢访。

  二是要注重发挥其他听证参与人员“证”的作用。听证过程中,其他参加人是履行职务行为,而他们的主要任务就是证,比如侦查人员在听证会上的任务是证实侦查活动合法性,以及说明侦查机关对案件的意见;申诉案件中的原案承办人负责证实原案处理过程中认定的事实、证据、处理决定和理由,并且要对当事人的意见予以回应;鉴定人要说明鉴定的过程、使用的技术手段、鉴定的意见依据以及理由等;行政争议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要证实本部门的职责,对原行政案件的处理过程依据和理由等。主持听证过程中,要从程序上保证其他参与人员履职的客观性,听取原处理过程介绍以及双方的辩论,厘清法律关系。本案中我们邀请了侦查人员作为公安机关的代表参加听证会,一方面他可以当场回答听证员对于该案查处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另一方面他也可以代表公安机关对我们的审查结果来发表意见。

  2.化心结

  在解开当事人法结的同时,还要会化心结。当事人的年龄层次,文化程度,性格特点,各不相同,我们要注重发挥听证员会诊案件释法说理的作用,因为听证员作为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由他们来释法说理、劝慰安抚,有时候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所以我们要注重引导听证员,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法律规定以及社会情理、生活经验,多角度、客观中立的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使当事人感受到更为全面立体生动的释法说理,增加说服力。那么本案中我们也是在听证员的见证下,让双方当事人再一次握手言和,彻底化解双方的心结。

  3.系情结

  检察听证虽然与法院庭审在形式上有一定相似性,但是我们的目的并不是要达成一纸冰冷的文书,而是要达成一种效果,就是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这就要求我们要带着感情开展公开听证。那么在形式上可以注重听证的便利性,在公开听证的时间地点等方面,尽量方便当事人,必要时可以到当事人所在的单位、乡村社区等进行,展示检察机关解决问题的诚意和公正司法的风范。在听证会上除了解决案件问题,还要注意发现解决当事人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采取调解和解协商或者救助等多种措施,妥善解决,最大限度兼顾法情理,切实解决当事人的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温暖。比如现在控告申诉检察正在积极探索的简易听证,发挥了检网融合的优势,很多听证活动直接开到了当事人所在的社区或者是村居,邀请了网格员或者是村民代表参与听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如何做好检察听证

  (一)如何开好听证会

  我和大家首先分享一下我们控告申诉检察听证的经验和做法:“一应二准三注重”。

  “一应”即坚持“应听证、尽听证”,要求对首次申诉案件,有条件的应当举行公开听证;对重大疑难复杂和久诉不息的信访案件,符合条件的应当举行公开听证。

  “二准”即准确把握当事人诉求,听证前要听取当事人意见,把准当事人的思想“脉搏”,有针对性开展工作;准确选择听证员,结合案情和听证拟解决的问题,精准选择听证员。比如,对涉及一些专业知识的疑难案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作为听证员的说服力更强;对需要解开当事人心结的申诉案件,邀请群众工作能力强的社区干部、心理专家作为听证员沟通效果更好。

  “三注重”即注重听证程序,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有关听证申请、听证公告、听证回避、听证步骤、听证纪律以及听证席位设置等规定;注重听证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确定听证方向和重点问题、将相关案件材料送听证员审查、确定听证时间及地点等相关事项;注重听证善后工作,听证结束后,需要调查核实的,要依法予以核实,需要帮扶救助的,要积极开展帮扶救助等。

  下面我从高检院发布的三批检察听证典型案例中,选取了两个案件,与大家共同学习一下。

  1.浙江孙某刑事申诉案

  2012年4月22日,王某在浙江省慈溪市某牛排馆约见网友申诉人孙某。其间,被王某丈夫俞某发现,当即发生争执,俞某纠集多人在牛排馆门口聚集。王某到门口向俞某解释无果,就打电话让孙某离开。孙某从二楼窗户向一楼攀爬过程中不慎坠地,导致颅脑重伤,被评定为二级伤残。孙某要求公安机关追究俞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2014年8月6日,慈溪市公安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经复议,维持不立案决定。孙某遂于同年8月26日向慈溪市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慈溪市检察院经审查于9月28日作出答复函,不支持立案监督申请。孙某不服,通过检察机关信访途径主张权利长达6年。其间,在检察机关建议下,孙某于2016年6月向慈溪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俞某负次要责任,承担孙某摔伤各项损失的20%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万余元。但孙某心中症结仍然未解开,先后几十次信访。

  该案属于多年信访积案,2020年6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厅局主要负责同志在慈溪市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会,并担任听证会主持人。

  一是细致调查走访,认真准备听证会。最高检有关厅局主要负责同志带案下访,亲自参与矛盾化解,指导慈溪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下村镇走访,当面了解申诉人诉求,全面听取各方意见,为听证会的顺利召开打下良好基础。

  二是以四级联播方式,形成公开听证示范。听证会通过浙江省检察院连线最高检,在全国四级检察机关进行网络直播。会场及听证设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布置。听证过程中的案件情况和听证问题说明、听证参加人提问、听证员评议等环节规范进行,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三是听取各方意见,澄清争议问题。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村镇基层群众等5人担任听证员,确定申诉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参加。相关参加人就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发表了意见,检察机关说明了申诉人孙某受伤与俞某行为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是听证员充分发表意见,促成申诉人解开心结。听证会上,5名听证员认真提问,经过评议程序后发表意见,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不予立案监督的处理意见。申诉人孙某彻底解开心结,表示愿意息诉息访,回归正常生活,并当场提交息诉息访承诺书。

  五是进行司法救助评议,解除申请人后顾之忧。因申诉人孙某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听证会设置专门议题讨论申诉人司法救助事项。承办检察官就司法救助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了说明,拟通过宁波市两级检察机关进行救助,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司法救助方案。2020年6月18日,慈溪市检察院作出国家司法救助决定,并将所作决定和相关理由及时告知听证员。

  2.内蒙古额某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案

  拉某与敖某均为内蒙古科右前旗某村蒙古族牧民,两家草牧场相邻。1998年某村委员会重新调整草牧场承包关系,拉某、敖某就部分草场使用权产生纠纷。2001年,拉某诉某村至科右前旗人民法院,请求认定某村委员会与敖某签订的草牧场承包合同无效,恢复拉某对涉案草场的使用权。2001年12月9日,科右前旗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某村委员会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也未征得拉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拉某承包的部分草牧场划分给第三人敖某并与之签订的草牧场承包合同无效。某村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2年6月17日,兴安盟中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敖某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要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内蒙古高院要求兴安盟中院复查该案。2015年3月26日,兴安盟中院裁定再审。此时,拉某、敖某已去世,额某(拉某之子)、陈某(敖某之女)作为二人继承人继续参加诉讼。2016年5月12日,兴安盟中院作出再审民事判决,认为敖某与某村签订的承包草牧场合同已经履行多年。虽然某村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也未经拉某同意,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1998年11月4日颁布实施,1997年某村并未设立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合同订立时该法并未实施,本案不适用。落实草牧场“双权一制”合同时,拉某和敖某分别与某村签订了草牧场承包合同,符合当时法律政策,且两份合同确定的草牧场四至界限不重合,某村与敖某订立的草牧场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原一、二审判决不当,敖某申请再审理由成立。兴安盟中院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拉某诉讼请求。额某不服再审判决,在2019年向内蒙古兴安盟检察分院(以下简称“兴安盟检察分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深入调查核实。兴安盟检察分院受理该案后,了解到自1998年产生草场使用权纠纷以来,拉某、敖某两家数次发生激烈冲突,当地政府部门及派出所曾多次出面调解处理。由于当事人是蒙古族,兴安盟检察分院指派蒙汉双语检察官承办。承办检察官数十次当面或者打电话与当事人交流,充分了解双方诉求,并多次前往争议草场实地了解、走访草原管理部门、村委员会,调查了解草场使用权纠纷始末。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兴安盟检察分院在2020年6月5日组织了公开听证会。

  二是做好听证会准备。听证会前,检察机关向当事人详细介绍了听证会程序,保证当事人全面了解听证会的流程和作用。根据案件性质和邻里纠纷的长期性,兴安盟检察分院邀请了当地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乡司法所、边境派出所工作人员等担任听证员。听证会就在科尔沁草原纠纷草场举行,邻近牧民可以到场旁听。

  三是用心用情促成和解。听证会上,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利用专业仪器对照双方草牧场使用证书标注边界进行精准定位,当事人围绕纠纷事实和现场测量结果发表意见,听证员、检察官深入释法说理,详细解释有关政策。经过长达7个小时的草场听证会,额某和敖某子女终于对草场边界逐渐达成了共识,按照新界限签订了和解协议。工作人员现场为双方打桩定界,额某当场撤回了监督申请。2021年4月,检察官赴当地回访,双方按和解协议划定界限各自经营,两家关系融洽,没有再发生任何纠纷,一场持续22年、跨两代人的纠纷终于得到彻底化解。

  (二)如何做好听证工作

  当前开展检察听证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难点和问题:

  一是存在形式化问题。选取没有争议的案件进行听证,“为听证而听证”,未充分发挥听证在化解疑难复杂案件中的作用。

  二是存在畏难情绪。检察听证毋庸置疑增加了办案人员的工作量,但是同样也我们转变司法理念的一个契机,但如果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则会削弱这项工作的主动性。

  三是头雁作用发挥不够。部分领导未带头开展检察听证,听证案件较少,示范引领作用发挥不够突出。

  四是未形成激励机制。在案多人少矛盾没有根本扭转的情况下,难以激发办案人员主动适用检察听证的积极性。

  对此,我和大家分享一下高检院徐向春厅长的经验做法,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加强和规范检察听证工作:

  一是增强检察听证意识。通过领导讲话、业务培训引导检察官正确认识检察听证工作。检察官要及时更新工作理念,转变就案办案、一诉了之的固化思维,正确认识检察听证的价值所在,树立能听证、会听证、敢听证的意识。

  二是彰显检察听证担当。注重听证工作全面铺开,覆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避免“冷热不均”、类型单一问题,实际上很多民事、行政案件更加贴近百姓生活,更容易引起共鸣。提升听证质效,避免选取已经基本化解或没有争议的案件“为听证而听证”,例如我们去年12月份又选取了一件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上申诉人委托代理律师和承办人之间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但是真理越辩越明,听证员最后发表意见的时候,不仅支持了我们的主张,还主动帮助我们做申诉人的思想工作,会后申诉人也对我们的工作表示感谢,最后达成了息诉息访。

  三是注重提升听证能力。组织开展听证观摩、听证实训、听证练兵等活动,引导检察官依法依规开展听证,熟悉听证流程,学会驾驭听证复杂局面的能力,不断提高业务素能,提升听证工作质效。例如我们在开展陈某案公开听证的时候,我们一部所有办案人员都到场观摩,给大家提供了一次实景体验学习的机会。这次文书也形成了工作模版,供办案人员学习。

  四是建立长效机制。注重常态化调研督导,定期通报,真正发挥业务考核引导、鼓励、推动的作用。比如我们控申条线,现在定期上报通报听证情况,大家工作主动性都是非常高的,就全市情况来看控申听证案件占了一半以上。同时,通过公开听证延伸检察工作触角,比如我们在办理一些司法救助案件听证过程中,提升教育、民政等部门认同感,顺畅相关机制的衔接等等。

  编辑:王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