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丁利忠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近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丁利忠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丁利忠及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丁利忠,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9年8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丁利忠和妻子张某某在张某某家中就餐,其间饮酒。当日20时20分许,丁利忠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妻子张某某从张某某家中出发,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某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丁利忠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1.2mg/100ml。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