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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朱超强涉嫌盗窃罪一案一审宣判
2020-11-18 10:22:00  来源: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朱超强涉嫌盗窃罪一案,近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超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朱超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朱超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20年5月9日至11日,被告人朱超强来到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采用直接推行的方式,先后窃得电动自行车共计8辆,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1059元。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倪子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