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仁华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近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仁华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仁华及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王仁华,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9年9月12日晚上,被告人王仁华和家人在南通市通州区某饭庄就餐,其间饮酒。当日21时15分许,王仁华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饭店出发,当其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仁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6.6mg/100ml。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