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承立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近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吴承立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吴承立及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吴承立,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9年7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吴承立在南通市通州区某烧饼店里吃饭喝酒,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南通高新区某街道,因与人产生矛盾后他人报警,民警处警后现场查获。经鉴定,吴承立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0mg/100ml。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