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蔡元中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近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蔡元中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蔡元中及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蔡元中,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9年10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蔡元中在家中吃饭,其间饮酒,当日22时许蔡元中在家中再次饮酒。当日23时许,被告人蔡元中酒后(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家中出发,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某路口时,与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蔡元中驾车逃逸,后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经认定,被告人蔡元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蔡元中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7.9mg/100ml。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