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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郭全富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宣判
2020-08-26 10:01:00  来源: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全富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近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郭全富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郭全富及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郭全富,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9年9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郭全富与家人在南通市通州区某饭店吃饭,其间饮酒。当晚21时20分许,被告人郭全富酒后驾驶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载着家人从该饭店出发,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郭全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6mg/100ml。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倪子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