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姜佩旗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近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姜佩旗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姜佩旗及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姜佩旗,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9年11月18日中午,被告人姜佩旗在南通市通州区曹某某家中吃饭,其间饮酒。当日12时许,被告人姜佩旗酒后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当其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某地段时,与李灵杰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事故。经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姜佩旗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姜佩旗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6.8mg/100ml。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