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陆镇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近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陆镇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陆镇及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陆镇,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8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陆镇与其朋友吴某某等人在如皋市某饭店吃饭,其间饮酒,当晚22时20分许,被告人陆镇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欲返回赵某某家中,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某路段掉头时,与停放在路边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轻微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陆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陆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1mg/100ml。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