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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凌杰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宣判
2020-08-26 10:12:00  来源: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凌杰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近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凌杰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凌杰及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凌杰,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9年6月30日中午,被告人凌杰与工友在南通市港闸区某饭店就餐,其间饮酒。当日22时许,凌杰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某路段时与王某某发生纠纷,后王某某报警,凌杰被前来处警的民警查获。经鉴定,凌杰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8.5mg/100ml。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倪子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