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何志峰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近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何志峰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何志峰及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何志峰,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9年6月14日晚,被告人何志峰与其朋友陆某某等人在南通市某饭店就餐,其间饮酒,次日1时45分许,被告人何志峰酒后驾驶轿车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某路段时,撞到路边建筑物,导致车辆受损的单方事故。案发后,被告人何志峰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认定,何志峰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何志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7mg/100ml。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