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瞿秋峰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近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瞿秋峰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瞿秋峰及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瞿秋峰,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9年8月29日晚上,被告人瞿秋峰在家中吃饭,其间饮酒。当日20时40分许,瞿秋峰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已过强制报废期限)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瞿秋峰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3.5mg/100ml。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