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金兵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近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金兵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金兵及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王金兵,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9年12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王金兵与其家人在张某某家吃晚饭,其间饮酒。当晚20时15分许,王金兵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金兵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2mg/100ml。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