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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孙素华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宣判
2020-08-26 10:14:00  来源: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孙素华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近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孙素华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孙素华及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孙素华,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9年10月30日晚上,被告人孙素华在南通市通州区某餐馆就餐,其间饮酒。当日18时45分许,孙素华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某路段与吴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吴某某报警,孙素华在交警到来前离开现场,交警到现场后多次电话联系孙素华,后孙素华回电话后主动回到现场。经鉴定,孙素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0.6mg/100ml。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倪子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