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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盛松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宣判
2020-08-26 10:13:00  来源: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盛松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近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盛松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盛松及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盛松,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9年12月6日晚上,被告人盛松与曹某某在其家中就餐,其间饮酒。后盛松(驾驶证已吊销)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家中出发将曹某某送至南通市通州区汽车站后返回,当日21时35分许,其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某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盛松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3.5mg/100ml。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倪子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