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何仙娥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
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仙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对该案开庭审理,采纳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的全部指控和量刑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何仙娥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