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丁佐同、王德祥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
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佐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德祥销售明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对该案开庭审理,采纳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的全部指控和量刑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丁佐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王德祥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