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军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
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对该案开庭审理,采纳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的全部指控和量刑建议,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李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