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朱朝坡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近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朱朝坡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朱朝坡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朱朝坡,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5日中午,被告人朱朝坡及其朋友王某某等人在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某饭店内吃饭,期间饮酒。当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朱朝坡驾驶小型轿车沿金通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兴东路口东侧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朝坡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2.8mg/100ml。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