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钱长圣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近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钱长圣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钱长圣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钱长圣,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8年10月1日11时许,被告人钱长圣独自一人在南通工地宿舍内吃饭,期间饮酒。当日16时30分许,当其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角通线通州区刘桥镇某路段时,与葛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后被查获。公安机关认定钱长圣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5mg/100ml。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