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朱杰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近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朱杰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朱杰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朱杰,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8年1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朱杰与其同事胡某某、陈某某等人在某餐馆吃饭,期间饮酒。饭后,被告人朱杰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其准驾车型为C1,无摩托车驾驶证)准备回家,当其由南向北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某路段时,发生单方事故,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朱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1mg/100ml。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