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曹相兵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近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曹相兵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曹相兵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曹相兵,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9年1月9日晚上,被告人曹相兵在南通市人民东路一饭店内吃饭,期间饮酒。后于当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曹相兵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G345南通高新区龙盛大道交叉路口南侧地段与秦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曹相兵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7mg/100ml。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