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建新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近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建新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建新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张建新,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8年11月1日18时许,被告人张建新在通州区西亭镇吃晚饭,期间饮酒。后其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前往通州区西亭镇某浴室。当日19时10分许,当其由北向南行驶至G345国道通州区西亭路口北150米处,与前方同方向曹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建新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3mg/100ml。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