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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马勇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宣判
2020-07-24 10:34:00  来源: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勇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近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马勇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马勇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马勇,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8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马勇在参加公司年会聚餐期间饮酒。当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马勇(其机动车驾驶证处于吊销状态)驾驶轿车沿九圩港富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3mg/100ml。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倪子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