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戴卫国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近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戴卫国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戴卫国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戴卫国,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9年1月2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戴卫国在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青年东路某饭店参加聚会,期间饮酒。当日21时许,被告人戴卫国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饭店出发,途经青年东路至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派出所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戴卫国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4mg/100ml。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