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季新华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近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季新华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季新华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季新华,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9年2月28日晚上,被告人季新华在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某饭店与同事吴某某等人一同吃饭,期间饮酒。当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季新华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某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季新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3.3mg/100ml。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