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建山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近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黄建山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黄建山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黄建山,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9年2月13日中午,被告人黄建山在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亲戚家吃中饭,期间饮酒。饭后,被告人黄建山驾驶小型轿车去接人的途中,于12时00分许由南向北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某路段被巡逻民警发现并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建山的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5.1mg/100ml。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