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姜在乐涉嫌盗窃罪一案一审宣判
2021-02-26 09:38:00  来源: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姜在乐涉嫌盗窃罪一案,近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姜在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姜在乐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姜在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20年7月5日凌晨3时至4时许,被告人姜在乐来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海门市三星镇,通过随机拉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作案2起,窃得现金、香烟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179.766元。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陆佳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