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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金治恒、朱永杰涉嫌盗窃罪一案一审宣判
2022-06-22 16:08:00  来源: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金治恒、朱永杰涉嫌盗窃罪一案,近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金治恒、朱永杰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金治恒、朱永杰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金治恒、朱永杰,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21年12月5日上午,被告人金治恒钓鱼时偶遇安徽老乡被告人朱永杰。被告人金治恒提议到被害人住的简易板房去盗窃,被告人朱永杰同意。后两被告人先后来到上述地点,被告人金治恒趁无人之机,拔开插销、拧开门把手进入室内。后被告人朱永杰亦进入室内。被告人金治恒翻动被子、被告人朱永杰翻动了一下杂物等实施盗窃。同时,被告人朱永杰为被告人金治恒望风。两人均未窃得物品。后两人离开现场时,被告人金治恒在该板房北边杂物堆附近将被害人自酿的一桶葡萄酒盗走。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王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