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科宇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近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科宇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陈科宇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陈科宇,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20年10月22日晚,被告人陈科宇饮酒后陈科宇驾驶小型轿车发生单方道路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陈科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6mg/100mL。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