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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稳玉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宣判
2022-02-17 14:21:00  来源: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稳玉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近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稳玉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陈稳玉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陈稳玉,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21年3月23日晚上,被告人陈稳玉在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吃饭,其间饮酒。当日19时18分许,陈稳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龙盛大道与石江公路交叉路口南侧时,与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轻微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陈稳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陈稳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2mg/100ml。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王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