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程浩涉嫌盗窃罪一案,近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程浩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程浩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程浩,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21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程浩与同伙先后来到南通市通州区、如皋市、江阴市,采用撬拉卷帘门、掰断门把手等方式多次到商店内实施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等物品,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8493元。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