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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彭兰勇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宣判
2021-09-22 15:44:00  来源: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彭兰勇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近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彭兰勇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彭兰勇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彭兰勇,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21年5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彭兰勇饮酒后驾驶微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后在路边休息一个多小时后,再次上路行驶并与一小型轿车后部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并逃逸。经鉴定,被告人彭兰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5mg/100mL。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王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