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曹栋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近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曹栋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曹栋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曹栋,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21年2月8 日18时左右, 被告人曹栋在吃晚饭时饮酒。当日19时许,被告人曹栋驾驶一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前往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华山小区运垃圾。当日20时36分许,被告人曹栋行驶至朝霞路南通市通州区朝霞大桥西侧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曹栋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6毫克/100毫升。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