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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志军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宣判
2021-12-01 14:18:00  来源: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志军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近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志军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陈志军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陈志军,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21年1月30日11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志军与朋友一起在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一饭店吃饭,其间饮酒。当日20时25分左右,被告人陈志军酒后驾驶轿车,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一地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陈志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志军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3.3毫克/100毫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王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