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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永胜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宣判
2021-09-22 15:41:00  来源: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永胜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近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永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永胜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王永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21年1月4日6时26分左右,被告人王永胜驾驶电动二轮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同方向被害人身体发生碰撞,造成其受伤于当日死亡、王永胜受伤及电动二轮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永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永胜已赔偿,获得谅解。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王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