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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卫芳涉嫌盗窃罪一案一审宣判
2021-09-01 10:26:00  来源: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卫芳涉嫌盗窃罪一案,近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卫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黄卫芳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黄卫芳,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20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黄卫芳在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购买手机卡时,窃得手机3部,共计价值人民币8848元。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王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