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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许宏进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宣判
2021-08-04 15:52:00  来源: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许宏进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近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许宏进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许宏进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许宏进。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21年1月22日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许宏进饮酒。当日22时15分左右,被告人许宏进驾驶小型面包车行驶途中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许宏进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4.7mg/100mL。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王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