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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豹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宣判
2022-02-17 14:19:00  来源: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豹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近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豹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豹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李豹,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21年5月10日中午,被告人李豹与冯某某等人在其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暂住地就餐,其间饮酒。后李豹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乘载冯某某),从暂住地出发沿川张线由东往西行驶,当日13时30分许,其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川港大桥西侧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豹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0.3mg/100ml。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王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