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丁志明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近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丁志明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丁志明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丁志明,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21年5月26日中午,被告人丁志明在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师范桥新村就餐,其间饮酒。当日13时50分许,丁志明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师范桥新村时,该车左侧前部与被害人朱某某停放的小型轿车左侧相碰,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丁志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丁志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6.7mg/100ml。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