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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超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宣判
2022-02-17 14:21:00  来源: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超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近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高超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高超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高超,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21年3月21日晚上,被告人高超在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厂区宿舍吃饭,其间饮酒,后高超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搭载胡某某去唱歌,其间再次饮酒。次日2时16分许,高超酒后驾驶苏FNK286小型轿车,行驶至骑金线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城北中心路路口南侧地段时,发生单方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高超离开现场,后于4时许在南通市通州区人民医院被民警查获。经认定,高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高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3.6mg /100ml。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王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