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金华涉嫌诈骗一案,近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诈骗判处被告人陈金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陈金华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陈金华,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陈金华通过社交软件,使用女性头像、冒充女性身份,吸引男性被害人添加其为好友,以失恋需要人陪等理由引诱被害人,再以车费、路费、发红包才开房见面、开门为由实施诈骗20起,骗得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0705.69元。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