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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建泉涉嫌盗窃罪一案一审宣判
2021-06-02 10:37:00  来源: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建泉涉嫌盗窃罪一案,近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建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建泉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王建泉。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20年12月1日上午,被告人王建泉来到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某工地趁四下无人将被害人电瓶车窃走。经鉴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484元。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陆佳炜